第五章 法律责任
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  发布时间:2009-08-10   浏览次数:94

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,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,或 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,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、 控告和检举,应当应当依法及时受理,不得推诿、拖延。

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,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语 教育,责令改正。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,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由其所 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,或者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、扶养或者住房、财产发生纠纷,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 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调解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调解前款纠纷时,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,应当给予批评教育,责令改正。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,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。 

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、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,情 节较轻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 

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、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、扶 养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、诈骗、抢夺、勒索、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,情节较轻的,依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