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
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  发布时间:2009-08-22   浏览次数:107

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、珍惜老年人的知识、技能和革命、建设经验,尊重他们的 优良品德,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。


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。根据社会需 要和可能,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,从事下列活动:


     (一) 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、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 良传统教育; 


     (二) 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; 


     (三) 提供咨询服务; 


     (四) 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; 


     (五) 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; 


     (六) 兴办社会公益事业;


     (七) 参与维护社会治安、协助调解民间纠纷;


     (八) 参加其他社会活动。 


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