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年人权宜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
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  发布时间:2009-08-22   浏览次数:287

第一条 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,发展老年人事业,弘扬中华民族敬老、爱老 的美德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
第二条  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

第三条  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,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,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、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,实现老有所养、老有所医、老有所为、老有所学、老有所乐。

第四条  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。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,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。禁止歧视、侮辱、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。

第五条 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,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,并鼓励社会各方面的投入,使老年事业与经济、社会协调发展。国务院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,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,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

第六条  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

      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。

      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,维护老年人合法益,为老年人服务。

第七条  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,树立尊重、关心、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。

青少年组织、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年进行敬老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教育。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。

第八条  各级人民政府对违反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敬老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、家庭或者个人给以表扬或者奖励。

第九条  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,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。